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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省科协学会联合体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9/15 16:14:19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和加强湖北省科协学会联合体建设,指导学会联合体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湖北省科协学会联合体(以下简称学会联合体)是由学科相近、联系密切的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以下简称全省学会)自愿发起,经科协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合作组织。

第二条  学会联合体在省科协指导下,依据学会联合体的章程开展工作。学会联合体的章程由发起学会联合商定,报科协批准备案。

第三条  学会联合体坚持“自愿、平等、合作,创新、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顺应学科分化细化和交叉融合并存的趋势,以重点学科领域和我省优势学科领域发展为导向,搭建学会协同创新、联合攻关、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大平台,推动面向大学科领域或全产业链的学会集群发展,服务创新型湖北建设。

第四条  学会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为承认学会联合体章程,在内合法注册登记的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全省学会加入或退出学会联合体须经科协批准同意。

第五条  学会联合体的主要任务:

(一)搭建高学术交流及国际合作平台广泛开展区域性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区域性、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鼓励创办高水平科技期刊,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知名学术品牌,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为“创新湖北”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二)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围绕我省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移和商业化运用,形成产业技术标准,提升湖北产业整体竞争力等。

(三)搭建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加强我省科技领军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推动科技人才的交流互动,进一步提高湖北在全国科技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发挥学会联合体学科、智力交叉集成优势,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升学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力。

(五)承担科协部署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学会联合体应建立民主科学、务实高效、位阶有序、决策规范的会议制度;建立主席团民主议事,专家委员会咨询谋划,秘书处协调落实,工作委员会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会联合体的决策机构是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可设名誉主席,人选由各成员学会推举,报科协备案。主席团下设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学会联合体成员学会,其理事长原则上应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实行轮值制,轮值期一般为2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八条  学会联合体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由主席团聘任。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九条  学会联合体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可实行轮值制。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可通过学会联合体各组成单位委派,也可通过社会招聘等方式选用。

第十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处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工作委员会,按照工作任务设立,负责重大活动和任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委员会可以由相关学会牵头负责,其他单位参与。工作委员会一般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  学会联合体应积极探索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努力形成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合作机制,积极营造团结协作、共谋发展的工作氛围,不断激发有效运行的内生动力,为学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第十二条  学会联合体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发展规划, 每年制定年度计划,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为学会联合体发展规定目标和方向。学会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须经主席团审议,报科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学会联合体每年应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广泛参加的年会,有效搭建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目的的综合性平台,可同期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  科协对学会联合体的日常办公和重大活动经费给予一定支持。办公经费用于学会联合体日常工作,由科协按年度划拨;重大活动可以单独申请经费支持,由秘书处轮值单位代表学会联合体进行申报。学会联合体可以多渠道募集社会资源,用于学会联合体的各项工作任务。学会联合体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学会联合体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报科协。

第十五条  学会联合体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经费可由秘书处轮值单位代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职人员管理。学会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须符合本学会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会联合体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信息审核机制,责任落实到人,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须经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学会联合体的研究成果使用需征得授权单位同意。各组成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学会联合体共有成果。科协对学会联合体的共有成果使用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学会联合体名称前应冠有湖北省科协”字样,学会联合体可设计logo及英文名称,报科协备案。

第十九条  省科协学会部负责联系学会联合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科协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支持学会联合体开展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湖北省科协,经湖北省科协主席办公会通过实施。